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复制和销售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出版、复制和销售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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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组织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申报的经营场所类型、种类、数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依法进行核定。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4、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