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三级)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考核、认证。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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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确认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标准的人员予以确认,颁发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日常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