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的查封、扣押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月6日施行)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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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现场情况是否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关工具、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报批责任:强制措施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4、决定责任:经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5、执行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保管查、扣押的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