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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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组织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申报的经营场所类型、种类、数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依法进行核定。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4、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