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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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 (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 (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有前款 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责任主体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材料、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的,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内容、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及当事人相关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执行处罚决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