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 事项名称 | 对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的备案 |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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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