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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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核准的裁决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责任主体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