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蒙药材中药材和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蒙药材中药材和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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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监督检查责任
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责任
对被检查机构下达书面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信息公示责任
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
对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内容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等级医院评审及其他评审鉴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二)挪用、截留蒙医药中医药专项经费的;
(三)利用职权侵犯蒙医药中医药机构和蒙医药中医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