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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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血站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 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责任主体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监督检查责任 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责任 对被检查机构下达书面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信息公示责任 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 对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内容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