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性病防治监督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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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监督检查责任
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责任
对被检查机构下达书面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信息公示责任
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
对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内容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查实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工作不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