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计划免疫工作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8号 2016年修订)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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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监督检查责任
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责任
对被检查机构下达书面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信息公示责任
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
对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内容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