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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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监督检查责任
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责任
对被检查机构下达书面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信息公示责任
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
对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内容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