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责任主体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事项

1.申请责任: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申请材料。                        2.受理责任:对符合对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3.审核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对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4.决定责任:作出对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决定或不予决定,下达行政给付决定书或下达整改意见书或不予给付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相应权利。 4.送达责任:填写对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5.给付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名义给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