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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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责任主体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剑进行审核,并报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名义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