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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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二)适当补助托幼费;(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责任主体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剑进行审核,并报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名义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