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7年第33号)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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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相关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核查,确定其危害的程度、数量及种类,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4、处理责任:要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