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本)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本)
第4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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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准予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办理备案手续或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办理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