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时间:2000年1月30日)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颁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时间:2009年10月19日)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时间:2010年2月24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准予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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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准予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并在15日内明确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办理备案手续或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办理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审批表,建立申请人获得备案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备案机关、城建档案部门和城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经备案机关同意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办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