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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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按要求填写《 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行政处罚案件一经立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停止办案或自行销案,确需销案的,应填写《 行政案件销案审批表》,履行销案手续。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拍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物证照片》,履行相关手续。 3、审查责任:①行政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作相应的处罚决定的,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填写《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按时举行听证,做好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要写出听证报告,经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填写《送达回执》。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科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结案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