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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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将燃气管道或者其他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2、【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将燃气管道或者其他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第五十五条 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按要求填写《 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行政处罚案件一经立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停止办案或自行销案,确需销案的,应填写《 行政案件销案审批表》,履行销案手续。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拍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物证照片》,履行相关手续。 3、审查责任:①行政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作相应的处罚决定的,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填写《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按时举行听证,做好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要写出听证报告,经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填写《送达回执》。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科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结案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依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