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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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十四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平时由有关单位使用、维护、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管理。
责任主体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核查,确定其危害的程度、数量及种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人防行政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要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 (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