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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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第三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制定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计划、措施和规定。 2、审查责任:随时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落实情况,对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提出警告,督促其及时整改和落实。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人防行政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4、处理责任: 对违反人民防空平战转换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核查,确定其危害的程度、数量及种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 (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