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时一并提出。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归还;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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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