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三)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
| 责任主体 |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按要求填写《 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行政处罚案件一经立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停止办案或自行销案,确需销案的,应填写《 行政案件销案审批表》,履行销案手续。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拍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物证照片》,履行相关手续。 3、审查责任:①行政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作相应的处罚决定的,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填写《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按时举行听证,做好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要写出听证报告,经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填写《送达回执》。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科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结案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 (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