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对结建式工程地下防空部分的建设,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2.【地方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开工前,应当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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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核查,确定其危害的程度、数量及种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人防行政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要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 (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