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认可文件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设定依据 |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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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人防工程验收方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组织验收时,应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2、检查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验收。验收人防工程时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勘验,对发现人防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直至工程合格。 3、处理责任:对不按人防要求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工程面积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4、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见的; (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 (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