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进行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的登记工作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2.【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号公告)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使用的新型建筑材料、产品在工程应用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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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随时受理。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告知其不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对建筑产品的各项参数进行专业审核,对有异议的进行专家论证,对产品性能参数有异议的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登记发证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为定期统一办理,每个月一批,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每月定期发证,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官网发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办理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在工程中使用时如出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现象的或在工程复检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现象的,吊销其备案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指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
(二)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三)故意拖延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五)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
(六)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