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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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材料,对案件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四)不按本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