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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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材料,对案件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 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