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优抚对象丧葬抚恤金的给付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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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玉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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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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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