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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版权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影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自2002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电影影片制作或者放映单位的涉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材料、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的,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内容、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及当事人相关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执行处罚决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