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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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第四项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违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好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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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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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