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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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出版物发行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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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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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