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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版权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责任主体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出版物发行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违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好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策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