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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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出版物发行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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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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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