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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版权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 印刷企业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违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好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策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第四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