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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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 印刷企业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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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第四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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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