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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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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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第三十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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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