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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版权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2.【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九条  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
(二)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3.【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违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好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策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第三十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