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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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 复制单位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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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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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