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令 第53号,本法自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 复制单位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