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令 第53号,本法自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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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 复制单位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违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好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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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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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