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复制和销售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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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组织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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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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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