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实施监管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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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组织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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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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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