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停车场设置经营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市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区道路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二款: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停车场;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

(1)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