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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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受理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备案的制作《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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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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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