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1152802RS/2024-0000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23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52802RS/2024-0000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23
公文时效

社保服务进万家——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日期: 2024-01-23 14:16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的以保障参保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一,是由政府主导,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

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是什么?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乡居民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协办员或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旗(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登录内蒙古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内蒙古人社APP等移动应用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线上办理。

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政府如何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目前共设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根据不同的缴费档次,政府给予相应的补贴。

五、什么是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即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可为参保人员提供资助,即社会资助。

六、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标准有何规定?

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呼和浩特市目前补助和资助标准一个年度累计不得高于7000元,补助和资助上限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定情况实时调整。

七、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对象范围有哪些?

集体补助对象范围为集体经济组织内当年度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社会资助对象为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人员;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及已领取养老金人员不享受补助和资助。

八、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如何提高受助对象的养老保险待遇?

计算受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时,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都会全额参与计算,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用于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所以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可以提高受助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九、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可以代替个人缴费吗?

不可以,只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后才可接受补助、资助。

十、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扶助政策?

    1、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2、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3、允许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十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1、个人缴费亏不了。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社会资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可依法继承;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还可领取丧葬补助金。
    2、个人账户资金有收益。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国家将参保居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统一投资运营,收益以提高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形式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
    3、可以补缴以前年度未缴、断缴的保费。
    4、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5、政府有补贴。每个缴费档次政府都给予补贴,最少35元、最高100元,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养老金领取人员,在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政府每月还补贴最低200元(2023年7月1日起)的基础养老金,满70和80周岁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元和20元,基础养老金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6、养老金支付终身。

十二、60周岁以上未参保人员如何参保及享受待遇?

在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后满60周岁未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一次性趸交保险费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12个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一次性缴纳15年保险费,缴费次月享受待遇,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在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前满60周岁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缴多少年保费?

自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逐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需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十四、参保人员如何缴纳保费(包括集体补助、社会资助、被征地农牧民补贴)?

    为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的经办服务,让广大缴费人尽享"足不出户、如影随形"的科技便利,全市大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无需经社保部门核定,即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小程序轻松、快捷办理自主缴费。
    1、哪些人员可以自主缴费、无需核定?
参加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16至60周岁居民、续缴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2、哪些人员不可以自主缴费、需要先核定(在参保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窗口)再缴费?
    (1)新参保人员。
    (2)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3)补缴以前年度欠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4)缴纳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的人员。
    (5)缴纳被征地农牧民补贴。
    (6)办理其它特殊业务人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及被征地农牧民补贴由税务部门征收。

    3、如何利用手机进入税务缴费官网?
   方式一:打开微信一“我”→“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综合”一点击“内蒙古社保缴费(官方)”。
   方式二:打开微信→“发现”一点击“小程序”→查询输入“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并搜索→点击“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
   方式三:打开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一点击“内蒙古社保缴费”。
   4、进入税务缴费官网后如何办理自主缴费?
点击“我要缴费”一输入身份证号→输入姓名一输入捆绑手机号码→点“下一步”(如果出现温馨提示点确定)→在税务自主缴费或人社医保核定(适用于首次参保和特殊业务缴费人群)下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一选择缴费年度一应缴费额从12个缴费档次(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3000、5000、7000)中选择-确定→提交一确认缴费信息→选择缴费方式→确认缴费→支付缴费一确定缴费成功一缴费完成。

十五、参保人缴费后如何查询缴费记录或开具缴费凭证? 

可在缴费成功3个工作日后通过税务部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和税务实体大厅等渠道查询缴费记录和开具缴费凭证。

十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各旗县区试点启动之日)时,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因个人原因造成未领取待遇的,自其按规定申请领取待遇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2、参保人员(不分男女)达到60周岁,缴费满15年的,可直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不足15年的,待其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社保机构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十七、养老金由哪几部分构成?如何计算?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补贴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从2023年7月开始,呼和浩特市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一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的另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累计缴费、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社会资助、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资金、征地补贴、账户利息等)除以139。
例如:张三2023年7月满60周岁,从当地试点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始,一直选择3000元缴费档次并逐年缴费,享受政府缴费补贴90元/年,累计缴费15年,为方便计算忽略利息,现个人账户总额为(3000+90)*15=46350元,那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46350元/139=333.45元,加上月基础养老金200元,每月养老金总额为333.45+200=533.45元。

十八、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提出待遇申请,或通过村协办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通过线下服务渠道进行现场办理。

十九、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1、本旗县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不用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2、户籍跨省、市、旗(县、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3、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衔接吗?(以前年度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或以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办理衔接。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条件后,再办理衔接。如果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累计不足15年,本人不愿继续延长缴费的,可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衔接,在转入地申请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十一、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领取什么待遇?如何办理?

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全部本息;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符合条件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12个月的上一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2023年为145元*12个月=1740元)

二十二、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由与人社部门合作的金融机构发行,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凭证。

二十三、社保卡有哪些功能?

社保卡兼具社会保障功能(以下简称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二者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包括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购药、医保结算等。社保卡的金融功能与银行借记卡相同,包括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缴费支付、购买理财产品等,也可以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

二十四、如何申领内蒙古自治区发行的社保卡?

    申领我区发行的社保卡有线下申领和线上申领两种方式。
    1、线下申领。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当地银行社保卡服务网点,现场制作和启用(激活)社保卡。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社保卡。监护人代办时,需要携带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未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监护关系证明(例如,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等)。
    2、线上申领。我区已开通社保卡线上申领服务。目前,我区支持社保卡线上申领的合作银行为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其他银行暂不支持此项服务)。用户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的“掌上12333”手机APP,在线自助申领社保卡。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且居住在区外的群众,可通过此种方式在当前居住地申领我区发行的社保卡。

    办理流程如下:
   (1)线上提交申请。登录“掌上12333”APP,点击页面底部的“服务”图标,进入“服务”页面。在“服务”页面中,点击“社会保障卡”栏目下的“社会保障卡申领”,按照提示信息完成相关操作、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即可在线提交社保卡制卡申请。在此过程中,用户需要填写用以接收社保卡的邮寄地址。
   (2)线上启用社保功能。社保卡制作完成后,会邮寄到用户先前填写的邮寄地址。用户收到社保卡后,需要通过“掌上12333”APP在线启用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具体方法为,登录“掌上12333”APP,点击页面底部的“服务”图标,进入“服务”页面。在“服务”页面中,点击“社会保障卡”栏目下的“社会保障卡启用”,按照提示完成操作即可。
     (3)线下激活银行账户。用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新申领的社保卡,前往发卡银行设立在当地的服务网点(例如,如果申领了建设银行的社保卡,则需要前往建设银行设立在当地的服务网点),线下激活社保卡的银行账户。

二十五、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和银行账户是否使用同一个密码?

社保卡兼具社保功能和银行账户,二者相互独立,各自设置密码。

二十六、如何办理社保卡密码修改与密码重置?

    1、社保功能密码修改与重置,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修改和重置。
(1)线上方式。可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实现。登录“内蒙古人社”手机APP,点击页面底部的“服务”图标,进入“服务”页面。在“服务”页面中,点击“社会保障卡”栏目下的“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和“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并按照提示信息完成相关操作,即可对社保卡社保功能密码进行修改和重置。
(2)线下方式。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前往当地银行社保卡服务网点,对社保卡社保功能密码进行修改和重置。在我区范围内,此项服务可以跨地区、跨银行办理,全区各地、所有合作银行的社保卡服务网点均可提供此项服务。

    2、银行账户密码修改与重置。
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前往社保卡发卡银行设立在当地的任一服务网点,对社保卡银行账户密码进行修改和重置。

二十七、第三代社保卡发行后,先前持第二代社保卡的所有人员都需要更换第三代社保卡吗?

第二代社保卡更换第三代社保卡的原则是“自然更替、平稳过渡”。对于持有第二代社保卡的群众,只有当第二代社保卡因丢失,损坏,有效期满,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发生变更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才需要更换第三代社保卡。如果第二代社保卡可以正常使用,就可以不更换第三代社保卡。

二十八、为什么社保卡的有效期是10年?

目前,社保卡有效期10年主要是中国银联和发卡银行的限定。社保卡同时具有社保功能和银行账户,其中,社保卡的社保功能(例如,就医购药功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立,此项功能长期有效,不存在到期问题;社保卡的银行账户由发卡银行开立,根据中国银联和发卡银行的规定,银行账户有效期为10年。因此,社保卡有效期10年实际是指社保卡银行账户有效期为10年。

二十九、社保卡到期后有什么影响?是否需要换领新卡? 

社保卡到期实际上是指社保卡银行账户到期。银行账户到期后,社保卡的社保功能(例如,就医购药功能)不受影响,仍可正常使用;但社保卡的银行账户通常会受到影响。因此,社保卡银行账户到期后,如果持卡人仅使用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则可以不做任何处理;如果持卡人要使用社保卡的银行账户(例如,领取养老金),则需要换领新的社保卡。

三十、为什么使用社保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提出“要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主要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率先实现‘同城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83号)要求,积极推进使用社保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社保卡具有在全国ATM取款减免手续费、免年费、免小额账户管理费等优惠政策。将社会保险待遇发到社保卡上,待遇享受人员领取待遇、就医购药等就可使用同一张卡,避免办不同的事用不同的卡。 

三十一、什么是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待遇领取人员为何每年要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如何进行认证?

    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是指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通过多种方式,对待遇领取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进行确认。发现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人员,及时暂停发放养老金。
开展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在确保养老金足额发放的同时,必须坚决制止重复领取、死亡冒领、欺诈骗保等行为,严堵跑冒滴漏。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从手机应用商店下载“内蒙古人社”APP、”从微信搜索“内蒙古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提出上门认证申请,旗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苏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将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三十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不在规定时间内做,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每年(12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对领取待遇未认证人员和采取其他手段无法联系到本人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对办理了待遇暂停手续的人员,若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将停发待遇”。

三十三、待遇享受人员的告知义务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如重复领取待遇、死亡、失踪、服刑等),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十四、骗保、冒领养老金有什么后果?

    按月享受保险待遇是国家赋予每位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的权利,但对于违反规定冒领、重复领取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有关骗保的其他严重后果: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人员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