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RS/2024-000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14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RS/2024-000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14 |
公文时效 |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合法权益,我区自2024年4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各项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024年4月1日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医保费为业务年度)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还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自2024年4月1日起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前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线下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也可以使用“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专区”,线上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停机切换时间安排如下:
1.2024年3月24日0时至2024年4月1日0时,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各类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等业务暂停办理。
2.2024年3月25日0时至2024年4月1日0时,全区税务部门暂停办理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业务。
3.2024年3月27日18时至2024年4月1日0时,全区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业务。
4.2024年4月1日0时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请根据上述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二)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与享受等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