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务局概况
玉泉区水务局是经玉泉区委、政府批准,2019年2月24日正式挂牌成立的正科级部门,该部门将区农牧林业水利局的水利管理相关职责整合,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由闫映巍同志担任水务局局长。目前,部门有人员27人(含5名行政人员,10名事业人员,9名合同人员,3名退役军人专项岗人员)。
二、水务局职能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9〕8号)和《玉泉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务局是玉泉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水务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 区水务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撤销后,区水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承担原由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的应由区本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组织查处辖区内一般违法案件。具体工作由区水务局综合业务室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区水务规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河流河域规划、农村供水等专项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定全区水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各项水务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执行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八)负责本区水土保持。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工作。
(十)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水资源管理、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灾害防御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十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水土保持等管理事项、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综合业务室:负责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工作;指导河湖治理和保护;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区水土保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承担水务领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负责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等工作。承担水务领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务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
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三、水务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督办。
2.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
3.负责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承担信息、信访、接诉即办等案件办理、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4.指导全区水务行业法治政策建设。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有关备案工作。
5.负责水务工会组织及健康呼和浩特等工作。
(二)财务计划科
1.负责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管。
2.负责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组织编制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政预算决算工作。
3.组织全区与水务事业有关的各项建设资金的衔接、协调、落实工作。参加全区水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信息工作。
4.负责本部门预算资金、财政水利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审计相关工作,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6.负责财务资料、账册、印鉴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7.组织编制水利发展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审核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务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职责。
8.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水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水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工程科
1.制定堤防水利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等职责。
2.组织堤防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与工程验收工作。
(四)水资源管理科
1.水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负责取水总量控制。
2.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及节水宣传教育。
3.地下水管理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监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
4.水权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水权交易和有偿使用工作。
(五)农水水土保持科
统筹农村水利水电、饮水安全、灌溉、水土保持、乡村水利振兴等工作。
1.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改造与巩固提升。
2.指导工程运行管理、水质保障与供水服务体系建设。
3.组织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建设与改造。
4.推广节水灌溉、高效节水技术,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5.协调抗旱保灌、灌区调度与田间工程管理。
6.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7.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对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在全区范围内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协调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督促建设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8.负责对辖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信息的调查、统计、上报等工作。
9.负责全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河湖管理科
1.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江河湖库、河口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工作,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河道采砂计划的编制(玉泉区无采砂任务)。
3.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大中型水电站库区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七)水政执法科
1.督促检查水务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指导并组织实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3.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
4.依法开展各项水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办公地址:玉泉区银河南街观澜国际B区商业楼7号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1-5610939
负责人:闫映巍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19号
邮编:010030
联系电话:0471-4938562
一、水务局概况
玉泉区水务局是经玉泉区委、政府批准,2019年2月24日正式挂牌成立的正科级部门,该部门将区农牧林业水利局的水利管理相关职责整合,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由闫映巍同志担任水务局局长。目前,部门有人员27人(含5名行政人员,10名事业人员,9名合同人员,3名退役军人专项岗人员)。
二、水务局职能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9〕8号)和《玉泉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务局是玉泉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水务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 区水务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撤销后,区水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承担原由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的应由区本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组织查处辖区内一般违法案件。具体工作由区水务局综合业务室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区水务规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河流河域规划、农村供水等专项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定全区水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各项水务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执行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八)负责本区水土保持。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工作。
(十)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水资源管理、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灾害防御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十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水土保持等管理事项、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综合业务室:负责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工作;指导河湖治理和保护;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区水土保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承担水务领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负责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等工作。承担水务领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务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
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三、水务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督办。
2.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
3.负责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承担信息、信访、接诉即办等案件办理、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4.指导全区水务行业法治政策建设。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有关备案工作。
5.负责水务工会组织及健康呼和浩特等工作。
(二)财务计划科
1.负责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管。
2.负责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组织编制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政预算决算工作。
3.组织全区与水务事业有关的各项建设资金的衔接、协调、落实工作。参加全区水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信息工作。
4.负责本部门预算资金、财政水利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审计相关工作,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6.负责财务资料、账册、印鉴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7.组织编制水利发展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审核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务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职责。
8.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水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水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工程科
1.制定堤防水利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等职责。
2.组织堤防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与工程验收工作。
(四)水资源管理科
1.水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负责取水总量控制。
2.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及节水宣传教育。
3.地下水管理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监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
4.水权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水权交易和有偿使用工作。
(五)农水水土保持科
统筹农村水利水电、饮水安全、灌溉、水土保持、乡村水利振兴等工作。
1.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改造与巩固提升。
2.指导工程运行管理、水质保障与供水服务体系建设。
3.组织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建设与改造。
4.推广节水灌溉、高效节水技术,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5.协调抗旱保灌、灌区调度与田间工程管理。
6.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7.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对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在全区范围内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协调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督促建设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8.负责对辖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信息的调查、统计、上报等工作。
9.负责全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河湖管理科
1.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江河湖库、河口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工作,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河道采砂计划的编制(玉泉区无采砂任务)。
3.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大中型水电站库区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七)水政执法科
1.督促检查水务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指导并组织实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3.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
4.依法开展各项水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办公地址:玉泉区银河南街观澜国际B区商业楼7号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1-5610939
负责人:闫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