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9〕8号)和《玉泉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是玉泉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玉泉区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的政策措施。
(二)按照规定负责起草文化。文物和博物馆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比组织实施。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文化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并推动全区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五)研究全区体育事业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负责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承办协办各类体育比赛。
(七)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提示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话、均等化。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相关工程,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扶助乡村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八)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负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协调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安全生产、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
(十一)指导、监管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十二)指导、协调、推动全区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试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十三)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承担申报、评审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全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定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十四)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神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责分工。
区文旅广电局承担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局党支部的日常学习及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管理玉泉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文物、文化产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行政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滨河北路巴彥桥路南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1-2942506
负 责 人:云建平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19号
邮编:010030
联系电话:0471-4938562
第一条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9〕8号)和《玉泉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是玉泉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玉泉区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的政策措施。
(二)按照规定负责起草文化。文物和博物馆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比组织实施。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文化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并推动全区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五)研究全区体育事业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负责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承办协办各类体育比赛。
(七)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提示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话、均等化。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相关工程,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扶助乡村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八)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负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协调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安全生产、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
(十一)指导、监管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十二)指导、协调、推动全区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试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十三)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承担申报、评审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全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定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十四)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神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责分工。
区文旅广电局承担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局党支部的日常学习及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管理玉泉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文物、文化产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行政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滨河北路巴彥桥路南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1-2942506
负 责 人:云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