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1152802XG/2020-0010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1-22 公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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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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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3 09:43 来源: 政府办公室

裕隆工业园区管委会、小黑河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卫生安全。经相关部门研究,特制订《玉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月22日


附件:

玉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快速应对、科学规范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时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规划,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防控、因地制宜、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强化监测、联防联控,依法治理、综合防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应对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玉泉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和应对工作。

1.5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理工作,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向区政府提出成立玉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小黑河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2.1.1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玉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区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统一领导玉泉区范围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对本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健康委、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农牧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体旅游局、区红十字会。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大决策。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保证疫情处理所需的经费、人员、物资、交通运输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疫区人群控制: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决定建立临时隔离病院或健康隔离处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尸体的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组织进行疫区消毒等处理措施,组织对接触者的检诊、预防服药等。

6)组织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所需药品和器械。组织供应隔离封锁区内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安排好封锁区内的生产活动,维持正常生活秩序。

7)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加强对易使疫情扩散、传播因素的卫生管理。

8)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9)掌握疫情动态,随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疫情和处理工作情况。负责对联防地区进行疫情通报工作。

1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11)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设施的实施。

12)疫区处理工作达标后,宣布疫区封锁解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1.2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应急办公室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1.3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应急预案、防控方案、诊疗方案,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制定有关的处置方案、标准和规范;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和通报相关地区、部门;组织、检查督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等。

区委宣传部和区文体旅游局:要分阶段、有计划、有重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发布、通报和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信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疫区人民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拨,保证疫区生活必需品的正常稳定供应,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私自囤积紧缺商品,哄抬物价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相关产品物价稳定。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药品和器械的监督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传染病防控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传染病控制措施,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公安分局;责协助对疫区实施警戒,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和打击制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民政局: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的实际需要,将传染病防控应急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对参与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补助政策

区住建局:落实建筑工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的管理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根据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决策,必要时组织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并落实具体响应措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公路交通检疫、查验工作;负责安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控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通过垃圾处理设施扩散新型冠状病毒。

区农牧科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动物疫情并向有关部门、地区通报动物疫情。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企业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区工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事件中的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区红十字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的具体情况,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开展卫生健康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控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专家组

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区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病原检验学、卫生管理、病媒生物等专家组成,负责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应急准备及相应的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警及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职责

2.3.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具体职责:

1)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按照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理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指导

2.3.2区各级医疗机构具体职责:

1)开展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及时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做好病人接诊、隔离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确诊或排除;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立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体系,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主动监测,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2预警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加大监测,加强医疗救治,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1分级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自治区政府,同时通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本市驻军和联防地区。

2)召开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专家组会议,根据专家建议和疫区处理的需要,划定控制区域,对发病场所或场所内特定区域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野生动物进行检疫查验。

4)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根据疫情和旗县区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6)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专家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危险性评估,深入追踪调查,综合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派遣专家指导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发展和处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7)市卫生健康委迅速根据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的详细情况,组织开展病例、接触者追踪调查,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根据疫情控制需要,确定紧急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市政府决定,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宣布并实施停工、停课、停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区实施封锁措施。及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派遣专家协助旗县区开展防控工作,加强医疗救治指导。

8)根据旗县区卫生健康委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防联控,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划定疫区,调集人员或储备物资,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对发病场所或场所内特定区域人员实施隔离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9)旗县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10)医疗机构应对确诊病例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及时对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依法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11)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根据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向旗县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对疫点、疫区和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处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疫情预防、控制措施。

13)旗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2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地区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向毗邻旗县区卫生健康委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毗邻的旗县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旗县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发生旗县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旗县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4.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及终止

4.3.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首例病例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

4.3.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反应的终止

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5.信息报告与发布

5.1信息管理

5.1.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责任范围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5.2信息报告

5.2.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5.2.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应立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判定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小时内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控中心。

5.2.3区卫生健康委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市卫生健康委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5.2.4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监测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数据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2.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报告应包括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发展趋势、控制及处置措施等方面。报告内容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

5.3信息发布

5.3.1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统一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授权,市卫生健康委可向社会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

5.3.2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授权,市卫生健康委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疫情公告,及时、准确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小黑河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6.2 社会救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区民政主管部门按照《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本市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6.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处理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评估。应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和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4奖励与责任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完善区传染病监测体系。建立符合国家传染病监测标准的监测点,开展市、旗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动态观察。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病例识别诊断能力。

7.1.2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市和旗县区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检验水平。

7.1.3组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诊疗应急队伍。应急队伍由市、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救治机构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病人救治工作。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机制,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并储备疫情处理需要的消杀灭药械;市商务局负责组织、落实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储备药械机构资质的监管;市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预防治疗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7.2.2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实际需要,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药品器械和设备经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和应急处置经费,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宣传教育

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应对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宣传教育计划,编制社会和公众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各种宣传材料与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形式,组织开展自我防护和群防群控等常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社会公众树立依法科学规范的行为方式,提高健康保护意识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应急基本知识及能力。

8.2培训

区卫生健康委依据本应急预案,拟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3应急演练

区卫生健康委和各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部门之间、系统之间、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在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卫生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组织网络和联动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可行性,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9.附则

9.1.名词术语

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

9.2.预案管理

9.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制订,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9.2.2预案修订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或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和完善。

9.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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