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6-0007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5-11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6-00072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5-11 |
| 公文时效 |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完善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对原预案进行修订。
基于法律法规更新、机构职能调整、环境风险形势变化等多重现实需求,对《呼和浩特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呼政办字〔2023〕15号)进行修订完善。核心目的是破解应急处置中的堵点难点,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增强预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实用性,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同时,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对原预案中不再适用的单行法(如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进行了精简归并,以上位法为总依据。
与2023年版相比,2026年修订版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将原预案第4章“信息报告与通报”整体前移至第3章“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使信息流转链条更加清晰。
删除原第1.6节“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相关内容融入具体处置措施中,避免与事件分级重复。
新增第4.1节“分级应对”,明确不同等级事件的应对主体和联动原则。
工作原则调整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更加突出属地责任和快速响应能力。
增补成员单位:将“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明确其负责城区应急饮用水源保障工作。
细化现场指挥部组建:针对企事业单位排污、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黄河流域事件、饮用水水源地事件、自然灾害等6类情形,分别明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组成单位,避免推诿扯皮。
缩短信息报告时限: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报时限从原4小时压缩至2小时;重大及以上事件仍执行1小时报告要求。
明确预警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征得市政府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由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征得同级政府同意后发布。
增加风险分析要求:明确对高风险区(赛罕区西部、玉泉区中部及西部、托克托县西南部等)和较高风险区进行重点监控。
增设“分级应对”专节: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由自治区组织应对;较大和一般事件分别由市、旗县区组织应对。
规范应急监测:将原“应急监测”明确为“环境应急监测”,并补充引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
完善医学救援表述:将“医学救援”修改为“医学卫生救援”,并增加心理援助、去污洗消等内容。
明确演练频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性或综合性应急演练。
更新专家库:对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进行全面更新,新增本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家,专家人数由25人增至29人。
附件2、3顺序对调,将“市级应急组织体系图”调整为附件2,“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调整为附件3,更符合阅读逻辑。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中将“接警”统一修改为“接报”。
在附件3中增补春华水务集团职责。
本预案自2026年4月27日起正式施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应据此修订本级、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并做好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确保预案落地见效。
政策解读人:王伟,解读电话:0471-4617808
来源: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