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1152802FW/2022-0001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政务服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1-24 公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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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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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改为“备案”

发布日期: 2022-01-24 10:08 来源: 政务服务局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218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内市监注发[2021]24号文件,关于备案方式做出如下通知: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nmg.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一并填报需备案采集的信息。备案时需要采集的信息: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贮存场所地址、贮存类别、贮存形式、经营项目、经营者类别、经营方式、是否含网络销售、是否使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2.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经营者申请办理登记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使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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